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城中村群租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函〔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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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城中村群租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函〔2024〕5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城中村群租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函〔2024〕5号)
2024年1月5日凌晨2时许,百色平果市马头镇新港路39号民房发生一起较大火灾,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另有9人经消防救援人员安全地疏散,无生命危险。这是平果市连续两年在同一个乡镇同一个类型场所(自建房)发生的又一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也是我市近五年来的第3起较大火灾事故,教训十分惨痛深刻。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逐步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全力扭转当前我市“小火亡人”事故多发频发局面,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全市火灾形势稳定向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城中村群租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现将《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城中村群租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进入冬季以来,全市各类火灾事故多发频发,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2024年1月5日凌晨2时许,百色平果市马头镇新港路39号民房发生一起较大火灾,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教训十分惨痛深刻。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逐步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全力扭转当前我市“小火亡人”事故多发频发局面,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全市火灾形势稳定向好,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30日,在全市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城中村群租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着“整治存量风险、遏制增量风险”,树牢底线意识,坚持什么样的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样的问题,深入经营性自建房、城中村群租房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治理长效机制,有效管控消防突出安全风险,坚决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逐步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为奋力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百色新篇章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此次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排查治理范围为更加突出具有出租性质的经营性自建房,以及住宿10人以上的城中村群租房,尤其是一层用于经营性场所或加工作坊、二层以上分隔作为对外出租公寓的经营性自建房和城中村群租房,要作为此次排查整治的重中之重。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兼顾排查整治别的类型的经营性自建房和城中村群租房,持续对辖区不放心的区域开展排查。
(一)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临时房屋;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自建房屋顶搭建临时用房影响楼梯直通顶层屋面的。自建房室外设置的电瓶车集中停放区域及其停车棚与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的;电瓶车、摩托车修理场所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大量存放蓄电池、轮胎的。
(三)电瓶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
(四)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自建房、屋顶承担重量的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自建房、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自建房,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
(六)用于租住的自建房内设置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冷库、设置液氨制冷剂的冷库,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自建房设置居住场所。
(七)自建房用作校外培训(托管)机构、托儿(育)所、幼儿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合用;设置在地下室、彩钢板建筑等建筑内;设置在建筑4层及4层以上;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金属栅栏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户内建筑面积或休息室内面积不足1㎡/人;校外培训机构每层的托管对象人数总和超过10人但只有一部疏散楼梯;托儿(育)所、幼儿园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疏散楼梯少于2部,大、中型幼儿园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饰装修。
(八)自建房用作电子设备、羽绒、服装纺织、木材加工、制鞋等可燃物质生产加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厂房和仓库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员工宿舍设置在厂房、仓库内;地上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厂房和仓库未按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各地能结合地方规定和火灾特点,细化或拓展经营性自建房、城中村群租房治理范围和重点。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城中村群租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部署、协调推动、督导考评等工作。
领导小组适时召开动员部署会,每月召开一次会商研判会,每月通报全市治理工作推进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潘杰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分析调度,具体负责组织本地、本部门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城中村群租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依托市消安委组成6个督导检查组,负责对12个县(市、区)进行现场督导检查,每组督导检查2个县(市、区),每季度开展督导检查不少于1次(督导用车由组长所在单位向平台申请;各部门人员有变动的,由本单位安排人员接替,不再另行发文;各组可视情况聘请2—3名专家参与检查)。
各县(市、区)要分别参照成立现场督导组,每月包干深入每个乡镇(街道)开展督导检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分级明确包片负责的责任单位领导、督办单位领导,其中百色市厅级领导包县(市、区)分工为:李玉成同志负责右江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徐军同志负责平果市、乐业县,古俊彦同志负责德保县、田林县,方志高同志负责田东县、凌云县,徐迪克同志负责田阳区、西林县,陈列同志负责靖西市、那坡县。各县(市、区)要参照落实县处级领导包镇街、科级领导包村社、“两委”干部包屯队、屯队干部包重点户,实名包干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突出风险隐患经营性自建房的整治,切实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降低自建房火灾风险;实名包干情况要报上一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在相关报刊、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开。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前期工作开展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以下内容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结合整治工作情况和发现问题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进一步深化经营性自建房和城中村群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集中约谈动员部署。各县(市、区)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做全面动员部署,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合乎条件的经营性自建房和城中村群租房负责人、管理人分批次集中开展警示约谈,通报近期全市内外居民自建房亡人典型火灾案例,分析本地消防安全形势,部署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和标准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签订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承诺书、告知书(详见附件2),切实组织发动到位。
(二)全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各地要督促合乎条件的经营性自建房负责人、管理人对照专项整治内容(详见附件3),将电瓶车停放充电、“三合一”“多合一”、用火用电、危险物品、消防设施等作为重点,全方面开展自评风险、自查安全、自改隐患,并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三)组织基层全面排查。各地要坚持“属地主责、划分网格、分片包干”相结合,将每个乡镇、街道划分若干片区网格,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基层网格等基层力量,逐个网格逐个场所排查,建立合乎条件的经营性自建房、城中村群租房底数清单,并列出隐患问题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做到限时整改(详见附件3、4)。县级消安委办要加强指导,对照《全市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防范指导手册》(由市消安委办自行印发)加强对基层排查力量的宣贯培训,提升基层发现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能力水平。
(四)实施“四色”分级管控。各县(市、区)根据排查情况实施“红、黄、蓝、绿”四色等级挂牌治理。对存在8类重点情形中的4条以上(含4条)评定为“红色高危场所”,存在2—3条的评定为“黄色危险场所”,存在以上任一类情形,且居住人员为10人以下的评定为“蓝色一般单位”,对不存在以上情形的评定为“绿色良好场所”。标识牌(样式见附件5)可采取悬挂、张贴等方式标识在自建房的显著位置。评定为“红色高危场所”、“黄色危险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的,当地消防救援部门要全覆盖复核,加强专业方面技术支持,提高复核的精准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要对“红色高危场所”、“黄色危险场所”进行督办推进整改,各乡镇(街道)每月落实人员对“蓝色一般单位”进行提醒整改。
(五)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县、乡级消安委办每月要分行业领域组织教育、民政、住建、商务、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会同消防和公安部门,按一定比例对基层已排查的经营性自建房、城中村群租房进行联合抽查检查,具体抽查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市消安委办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并适时开展明察暗访。
(六)强化靶向宣传教育。市、县级融媒体中心要会同当地消防部门制作一批针对性火灾警示教育片、防火宣传海报等,用血淋淋的教训教育警示群众。各乡镇(街道)要组建社区(村屯)防火工作微信群,经常性开展消防宣传,并组织乡村大喇叭每周定期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各级民政、教育、残联、消防等部门以及属地乡镇政府、社区人员,要对各地留守儿童、精神疾病患者、残疾人和60岁以上独居老人等“四类人员”进行排查登记,经常性组织开展入户精准宣传。制定印发“小火快跑、浓烟关门”及住宅火灾防范“四禁止,四落实”等消防宣传画册,引导居民掌握“杜绝入室充电、忌用三无电器、制止儿童玩火、严禁卧床吸烟、畅通逃生通道、设置避难区域、配置灭火设备、迅速拨打119”等具体要求。
(七)增强火灾处置能力。各地要加大乡镇消防队伍力量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力度,按照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GB/T35547—2017)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要求的范围,加强乡镇消防专职队建设,县城城区所在社区和重点村屯要建设小型消防站,或依托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建强志愿消防队,每年至少组织有关自建房责任人和管理人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
(八)提高物防技防水平。各地要推广在容易发生火灾区域、人员居住区域安装独立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在生产经营区域安装简易喷水灭火系统,住宿与生产经营区域要安装防火分隔设施。用电负荷较大的要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设施,餐饮厨房要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自动切断和自动灭火装置,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最大限度减低火灾风险。
(九)狠抓隐患问题整改。各地要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建立隐患台账清单,并用好用足执法手段,充分运用多种手段督促单位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实行闭环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现场基层排查力量应当场反馈并依法督促整改;对难以整改的,报送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督促整改;对乡镇(街道)难以推动整改的,报送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消防部门,共同督促整改。部门联合抽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合力督促整改;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区域性隐患问题突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2月6日前)。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现状,印发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责任分工、工作措施和治理时限,组织排查整治工作培训,做到“三个讲清”,讲清“回头看”的重要意义、讲清各方职责和任务、讲清具体的工作措施,广泛宣传发动,迅速组织开展工作。
(二)查清存量阶段(2月6日至5月31日)。各地要分级分步骤清除火灾隐患,县级负责住宿人员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自建房,乡镇(街道)负责住宿人员30人及以下的自建房(重点为10人以上、30人以下)。各乡镇街道要按网格划分片区,组织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村(居)“两委”工作人员、综治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对纳入排查范围内的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督促辖区居民自建房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自查自纠,检查电动自行车、“三合一”“多合一”、用火用电、危险物品、消防设施等方面内容,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工作要求。各地要组织发改、教育、工信、公安、民政、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辖区居民自建房开展联合检查,并用好用足执法手段,充分运用多种手段督促单位落实隐患整改工作。3月底前,各县(市、区)要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并集中曝光一批严重失信场所单位和相关责任人。
(三)督导检查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各地要采取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组织专家会诊、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要下发督办通知,限时整改,提高一个等级处理。
(四)持续巩固提升阶段(12月30日前)。各地要积极推广独立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分隔设施、电气火灾监控设施、燃气泄漏报警等设施设备,提高物防技防水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题培训,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12月下旬前,各县(市、区)要选取本地有代表性的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示范场所召开现场会推广先进做法。相关现场会工作经验要形成工作材料,于12月25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做好当前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批示精神和有关通知要求,充分认清当前经营性自建房场所面临的消防安全严峻形势,将此次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作为预防本地区、本行业火灾事故特别是“小火亡人”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动员部署,压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二)力求整治实效。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作为,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机制,切实形成整治合力。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实行任务清单化管理、隐患清单化整改,严禁搞形式、走过场,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同时,要统筹发展和安全,既要全面排查整改隐患,又要统筹兼顾经济民生,避免“一刀切”“运动式”执法。
(三)强化督导问责。各地要强化调度指导,加强督导检查,对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约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对辖区经营性自建房、城中村群租房发生亡人和有影响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倒查责任。
各级各相关部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部署情况,请于2024年2月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4月1日、7月1日前报送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隐患和整改责任清单(详见附件4),以及阶段小结和工作总结。联系人:黄叶兵;联系电线,电子邮箱。
3.百色市经营性自建房和城中村群租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检(自)查表
4.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和城中村群租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隐患和整改责任清单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市级负总责、县区抓落实、乡镇具体执行”工作机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责任体制以及“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条块结合”,上下协同,开展治理。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统筹牵动,明确各方职责任务,结合背街小巷改造、创城、乡村振兴等工作,研究解决资金来源、人员保障和制度保障等整治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和城中村群租房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实名包片整改工作和住宿超30人(含本数)的经营性自建房、城中村群租房的核实销案工作。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综合治理实施工作的具体落实。要按网格划分片区,组织基层力量对纳入排查范围内的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依据排查登记情况,分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建立完善排查情况、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等工作台账;重点做好住宿10人以上(含本数)、30人以下的经营性自建房和城中村群租房的核实销案工作,并统筹指导做好住宿10人以下的经营性自建房、城中村群租房隐患整改工作。
三、村(居)委会。负责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公安机关、应急、消防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居民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确定本村、本组的消防工作管理人,履行教育村民遵守防火公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参加村与村之间的消防联防活动,通报消防工作情况,对火灾隐患提出治理整改意见等职责。
四、消防部门。负责承担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指导各级各相关部门推进综合治理工作,制定排查标准;对相关部门、排查人员开展业务指导、技术上的支持、人员培训,做好培训指导;定期汇总排查台账资料,协调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和城中村群租房重大火灾风险的挂牌督办工作;根据场所的使用功能和风险隐患进行梳理分类,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工作模式,提请本级政府组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有关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加大检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做好消防宣传、灭火救援等工作。
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和城中村群租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宣传教育,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配合做好相关社会宣传工作,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强化干部群众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六、政法部门。负责将经营性自建房和城中村群租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纳入平安建设重点工作,会同消防部门加强督导;协调、指导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检查执法工作。
七、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加强村(居)民自建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基础信息登记摸底工作,配合协助一并发放《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告知书》,依法依规整治违法出租、群租等问题;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对辖区居(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九小”场所以及其他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开展消防车通道整治工作;协助开展自建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
八、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自建房用于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审批监管,督促业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范销售行为。
九、发改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设置在村(居)民自建房内粮食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涉爆粉尘安全监管工作)。
十、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设置在村(居)民自建房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自建房用于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等场所的安全管理,会同消防等部门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指导督促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逃生技能纳入教学内容和学校管理人员、教师职工在职培训内容。
十二、工信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检查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指导相关工业行业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十三、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设置在村(居)民自建房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场所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消防安全监管;会同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等做好“老弱病残”等的消防宣传和居住场所的检查服务工作。
十四、司法部门。负责对综合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支撑,指导、协调属地政府、相关部门调解矛盾纠纷;将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广泛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知识。
十五、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做好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相关资金保障措施,督促、指导各地整治资金落实;将消防安全培训、简易消防设施安装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
十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以下工作:规范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工作,加强村(居)民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把关,依法依规开展本级审批监管职能范围内涉及土地利用、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设排查整治;将自建房连片区周围的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监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十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村(居)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监管,负责组织深化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引导村(居)民规范自建房建设工作,出台自建房屋建设图集,引导指导户主在生产、经营与住宅之间设置防火分隔、分设安全出口,合理配置消防设施。
十八、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村(居)民自建房内农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渔业、农业机械、水产畜牧业行业、饲料生产加工等相关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十九、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村(居)民自建房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商贸行业单位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十、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部门。指导督促用作体育彩票销售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管,指导督促自建房网吧、娱乐场所和未超《广西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规格的民宿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引导相关场所在住宿区域与经营、非住宿区域之间采用实体墙、防火隔板、防火门等进行分隔。
二十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设置在村(居)民自建房内的托育机构和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治理工作。
二十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将自建房用作经营性场所的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在生产经营性自建房业主(租户)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时,协助一并发放《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告知书》;在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消防救援、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整治经营性自建房火灾隐患,依法依规查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等环节的质量监管。
二十三、城管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能开展相关执法工作,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自建房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十四、林业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设置在村(居)民自建房内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涉爆粉尘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五、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使用村(居)民自建房开展快递经营活动的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六、供电部门(企业)。负责结合乡村电改工作,将涉电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纳入全市供电配电改造,同步推进消防安全改造,推广运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措施;联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表后线”管理和入户检查机制,配合有执法权的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指导工作人员对居民家中电气线路、设备进行隐患排查。
二十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纳入农民工等人员技能培训内容。
其他各部门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共同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和城中村群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落实相关规定要求,向租户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建筑;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保存记录,主动消除火灾隐患;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违规在室内给电瓶车、电动平衡车、电瓶等充电;结合本场所内居住人员实际,遇有突发火情,保证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违反以上承诺的,本人坚决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如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户主保存一份,一份在承诺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所在村(社区)备案。
为确保经营性自建房及各租户的消防安全,户主在签定租赁合同当天应向承租户告知遵守以下内容:
三、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并禁止穿越或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能同时使用多台大功率电器,插线板不要串接并使用多个用电设备。
八、严禁使用易燃材料来装修,严禁在屋内违规制造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等物品。
九、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均为公共用品,双方必须熟悉使用方法,不得盗窃、占用或损坏,在紧急状况下可无偿使用。
十、双方均有监督屋内消防安全落实情况的义务并督促整改,如不及时整改,均可向当地消防救援或住建部门举报投诉。
本告知书一式三份,户主、租户各执一份,一份在告知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村(社区)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