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修订并公布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该规则的部分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考。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管理系统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
4.1.1.1 产品认证的申请单元划分见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4.1.1.2产品单元划分相同且安全结构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器件均相同、仅型号不相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认证申请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2.1.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4.2.1.4工厂一致性控制见附件3《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文件审核符合标准要求的,再进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时间依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8个人日。
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由指定认证机构安排、组织。指定认证机构确定审核组长,选择若干名符合标准要求的审核员组成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组并规定审核时限,审核的具体时间由审核组长确定。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式、方法及内容等,按照指定认证机构对该类产品认证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审核报告应由参加该次审核的全体审核员及受审核方代表确认签字。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有关联的资料由审核组长负责汇总,在审核结束后,将全部审核资料(含经审核组长确认的不合格报告)按规定上报指定认证机构。
认证发证检验样品的选择、送样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定进行。
检验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检验的数量及要求见附件4《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样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4)工厂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3.2 委托方将抽封的样品按规定送达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认证发证检验。
认证发证检验项目按照附件4《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的规定执行。
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认证发证的全部检验。产品认证发证检验不合格的,终止不合格产品认证。
指定检验机构应按指定认证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规定时限要求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
指定认证机构对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发证检验结果做综合评价。对符合标准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证书签发人批准,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指定认证机构应对外公布获准认证的证书信息。
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认证后监督。认证后监督每12个月内不少于一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上的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会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监督审核按指定认证机构规定的监督审核要求做。审核场所既可为工厂,也可为流通或使用场所。监督审核的时间每个加工场所一般为2-4个人日。
监督检验项目由指定认证机构视详细情况确定。监督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下达要求,指定检验机构按计划实施,并应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完成全部检验。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将检验报告及时报指定认证机构。
4.5.3指定认证机构依据监督情况做出监督结论,并将监督结论通知证书持有者,监督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监督结论为不通过:
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不通过或不合格项整改时间超过1个月;
4.5.4监督结论通过的,指定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通过的,指定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4.5.5监督结论为不通过的,证书持有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产品认证证书上交指定认证机构,并封存认证标志。
4.5.8对不能按指定认证机构监督要求接受监督的,指定认证机构暂停并收回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指定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3.1.1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的名字、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证书持有者、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5.3.1.2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生产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规则等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制造商或生产厂的质量体系出现重大变化等。
5.3.2.1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3.2.2指定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联的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审核和/或确认检验。
5.3.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批准后向证书持有者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不符合变更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准后向证书持有者发出不予变更确认的通知。
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和在认证单元内增加新的产品型号,应按本规则4.1.2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必要时安排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或产品检验)、评价,结论为通过的颁发或换发证书。
证书持有者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证书延续申请,并按本规则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证书延续工作应按照指定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执行。
证书持有者一定要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认证标志。
标志的加施方式应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认证标志一般应加施于产品明显位置。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暂停证书的恢复使用应由证书持有者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指定认证机构按规定进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或产品检验。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本规则要求的,指定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
认证收费由指定认证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收取。
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
1. 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有关合作协议;
3.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或产品描述文件);
5.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规定要求的资料(必要时);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为保证工厂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发证检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认证产品的生产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一致性控制要求。
1.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应包括:
1)针对具体认证产品型号的设计的基本要求、产品结构描述、物料清单(应包含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的型号、主要参数及供应商)等技术文件;
2)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的生产工序工艺、生产配料单等生产控制文件;
3)针对认证产品的检验(包括进货检验、生产的全部过程检验、成品例行检验及确认检验)要求、方法及相关资源条件配备等质量控制文件;
4)针对获证后产品的变更(包括标准、工艺、关键件等变更)控制、标志使用管理等程序文件。
1.2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一致性控制文件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和材料检验或验证记录、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工厂应采取对应的措施,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至少在以下方面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保持一致:
1)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的名字、规格和型号;
4.1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准则等。应保存检验记录。
4.2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允许采取经验证的等效快速的在线检测验证的方法进行。例行检验至少应包括以下检验项目:
3)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主要部(器)件检查、火灾报警功能试验、火灾报警控制功能试验、故障报警功能试验、屏蔽功能试验、监管功能试验、自检功能试验、绝缘电阻试验、泄漏电流试验;
4)消防联动控制器产品:控制功能试验、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5)气体灭火控制器产品:控制和显示功能试验、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7)消防设施应急电源产品:供电功能试验、显示功能试验、保护功能试验、控制功能试验、转换试验、充放电试验、故障报警功能试验、输出性能测试;
9)消防电话产品:消防电话总机性能测试、消防电话分机性能测试、消防电话插孔性能测试;
10)传输设备产品:火灾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试验、故障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试验、手动报警功能试验、本机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1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产品:基本功能试验、状态显示试验、通讯故障报警功能试验、信息记录功能试验、信息传输功能试验;
16)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产品:功能试验、一致性试验;
21)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产品:外观检查、基本功能试验;
22)防火卷帘控制器产品:主要部件检查试验、基本功能试验、电源试验、电源瞬变试验、绝缘电阻试验、耐压试验;
2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产品:监控报警功能试验、控制输出功能试验、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24)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产品:报警性能测试、监控报警试验(适用独立式);
25)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产品:外观检查、基本性能试验、监控报警试验(适用独立式);
26)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产品:基本性能试验、一致性试验;
工厂生产现场应具备上述相应认证产品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