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经广东省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23年8月2日公告发布,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现行的2017年修订版本相比,本次修订的版本有以下亮点:
适应改革,提升质效。明确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加大“放管服”力度,规定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的应当场许可,缩短普通办理方式的检查期限。明确保险机构可以对投保单位开展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将火灾相关保险费率和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联系浮动,促进投保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上的水准。明确消防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后,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执法工作。明确消防文员培训、考核合格后,能帮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执法工作。
优化设计,明确责任。完善市、区政府消防安全职责。厘清消防救援机构、住建、公安、街道办事处等主要监管主体的职责。补充消防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的要求。压实单位主体责任。增加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火灾高危单位等重要场所的产权人、使用人的职责,明确建筑设计企业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建设工程所负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火灾延伸调查相关规定。
补齐弱项,关注民生。针对基层执法力量不足问题,规定能够准确的通过实际需要将适合由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处罚委托街道实施,并明确市、区政府应提供对应保障,织密基层监管网络。针对既有建筑活化利用难题,明确调整适用最新国家工程局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新要求。针对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反法律建筑管理缺位,确定由区政府进行安全纳管,排查整改隐患。针对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顽疾,增设条款明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及禁止停放、充电的地点要求,切实回应民生关切。
创新手段,升级管理。加强信息化管理,将推动智慧消防建设,建立消防大数据平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科技成果,纳入市、区政府职责范围,提升消防安全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明确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内容。明确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证据互认规则。明确了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公共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其非消防用电负荷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建强队伍,夯实基础。加强消防救援力量建设,明确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建设标准及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关系,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职责,补充小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的定性,理顺管理思路。整合队伍资源,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对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训练、统一调度,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调度,提升灭火救援能力。明确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深消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