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常州市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常州市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常州市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港爆炸等事故教训,持续深化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防控工作,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在前两轮安全专项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市开展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现将《常州市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为深入推进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港爆炸等事故教训,持续深化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在前两轮安全专项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开展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防控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中之重,按照“巩固、深化、拓展”的要求,坚持“一企一策”,推进我市前两轮硝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安全专项排查治理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治到位;坚持举一反三,延伸开展生产、使用、储存硝化棉、氯酸钾、氯酸钠、液氯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的安全专项排查治理;坚持由点至面,推进对全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公司进行检查督导,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落实各项措施,实现全市硝酸铵生产安全风险得到一定效果防控、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水平有效提升、重大危险源风险常态化防控机制有效运行,坚决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一)硝酸铵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前两轮安全专项排查治理交办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硝酸铵生产企业“一企一策”整治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包括涉及固体硝酸铵产品企业仓库最大储存量核定情况,储存安全设施完善情况,硝基复合肥产能调峰配套情况,硝酸铵仓库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液体硝酸铵储存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等。
(二)五类重点涉爆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检查液氯生产企业、使用液氯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有储存设施的液氯经营企业贮槽厂房密闭情况,泄漏报警装置与吸收系统联锁情况,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完好情况等;重点检查硝化工艺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及结果运用情况,控制室远离装置设置及限制现场作业人数情况,自动化控制及报警联锁功能符合情况;重点检查硝化棉、氯酸钾、氯酸钠生产企业,使用硝化棉、氯酸钾、氯酸钠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有储存设施的硝化棉、氯酸钾、氯酸钠经营企业储存环节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排查表见附件2-5)。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罐区仓库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情况,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有关监测监控数据接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情况,每一处重大危险源明确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包保管控责任的情况,对上一轮交办的隐患整改情况做复核(排查表见附件6);同时检查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督管理机制落实情况。
(四)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的储存、运输等企业,以及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的港口、码头、堆场、化工园区。重点检查前两轮交办问题隐患的整改情况,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情况,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等。
市、各地安委办组建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排查治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市级工作专班名单见附件1),研究制定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整体协调并全过程调度专项排查治理工作和隐患整改。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硝酸铵生产企业问题隐患的整改情况做“回头看”,组织制定硝酸铵生产企业“一企一策”整治措施,推动实施并负责验收;统筹组织对五类涉爆公司进行全面安全排查治理。
公安部门重点排查治理爆炸性危险化学品、液氯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落实情况。
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排查治理硝酸铵和液氯等5类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贮存等环节安全风险隐患。
交通运输部门重点排查治理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的港口、码头、物流园区和堆场等运输、储存环节部位安全风险隐患。
上述部门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对前两轮专项检查督导发现的港口、码头、堆场、化工园区和企业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今年5至6月重大危险源检查督导的“消地协作”模式,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督导。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统筹推进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020年9月30日至12月31日分四个阶段推进,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合理统筹。
(一)动员部署(9月30日至10月10日)。各地、各部门进行动员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时间安排,启动相关工作。
(二)企业自查(10月11日至10月20日)。硝酸铵生产企业按照交办整治措施和问题隐患清单列明的时限要求,逐一落实整改,并举一反三进行自查自改;五类企业及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对照检查表认真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抓好整改;纳入排查治理范围的其他企业(单位)全面开展自查。企业自查要形成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
(三)督导检查(10月21日至12月10日)。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对硝酸铵生产企业以及硝化棉、氯酸钾、氯酸钠涉及硝化工艺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对液氯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市级进行抽查,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验证,对新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督办整改;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督导,市级进行抽查,对问题隐患进行督办整改;市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对港口、码头、堆场、化工园区和有关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督导检查问题隐患清单交企业整改。
(四)整改验收(12月11日至12月31日)。企业对自查和政府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立查立改;市应急管理局和工信局完成硝酸铵生产企业“一企一策”整治情况验收;市安委办负责五类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并组织验收;各地安委办完成重大危险源企业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本轮排查治理工作任务完成验收后,各地安委办、市有关部门分别形成工作总结,12月17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充分认清抓好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专题会议部署要求,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强化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排查治理工作。
(二)分类精准施策。各地要强化工作举措,确保硝酸铵生产企业关闭退出、停产整改、产品调整、装置改造等“一企一策”整治措施实施到位。要突出重大风险精准防控,对五类企业摸清底数、排查问题、完善措施。要完善“消地协作”机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统筹协调、上下联动,采用“集中执法检查”“执法+服务”等方式扎实开展重大危险源企业检查督导。
(三)严格整改督办。各地检查组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建立工作清单,依法督促企业整改。市工作专班负责对市级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跟进督办整改,并对各地排查治理专项工作情况进行“周调度”“半月通报”,对好的经验做法进行宣传,对工作措施不力、推进迟缓、任务落实不到位、检查督导走过场的,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依规移交问责处理,共性问题纳入该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问题清单和制度清单,集中整治。
(四)强化务实作风。各地要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治理到位,守牢安全底线。要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工作,通过专项检查,加快推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关闭退出一批、停产整顿一批、限期整改一批。要针对检查情况举一反三,加强系统治理,推动解决根源性问题,实现标本兼治。
(五)加强宣传曝光。各地要协调地方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典型经验做法,曝光重大隐患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企业。市安委会办公室适时协调市主流媒体组织集中曝光,强力推动各地区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对五类企业及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做全面摸底,检查资料和相关材料建档立账。各地工作情况实行“日汇总”,周工作总结及重大隐患清单(盖章),每周一上午10时前报市工作专班。市工作专班每半月通报各地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附件:1.市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排查治理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液氯气瓶充装厂房、液氯重瓶库是否多点配备可移动式非金属软管吸风罩,并与事故氯吸收装置相连。
是否在涉氯工作场所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通风系统相联锁的泄漏报警装置;通风装置的控制是否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地点。
液氯气化器、贮槽(罐)等设施设备的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是否装有带远传报警的安全装置。
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是否装有排污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分析NCl3含量(排污物中NCl3含量不应大于60g/L)。
是否严格禁止液氯>1000kg的容器直接液氯气化,禁止液氯贮槽(罐)、罐车或半挂车槽罐直接作为液氯气化器使用。
使用氯气作为生产原料时,是否使用盘管式或套管式气化器的液氯全气化工艺;是否控制液氯气化温度不能低于71℃,热水控制温度75~85℃;采用特种气化器(蒸汽加热),是否控制温度小于121℃;气化压力与进料调节阀是否联锁控制,气化温度与蒸汽调节阀是否联锁控制。
液氯贮槽(罐)厂房是否采用密闭结构,同时配备事故氯处理装置;建构筑物设计或改造是否防腐蚀。
液氯贮槽(罐)液面计是否采用两种不同方式,采用现场显示和远传液位显示仪表各一套,远传仪表是否采用罐外测量的外测式液位计。液氯贮槽(罐)的就地液位指示,是否禁止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使用气瓶时,是否有称重衡器;使用前和使用后是否登记重量、瓶内液氯不能用尽。
液氯仓库是否设置事故氯吸收(塔)装置,具备24小时连续运行的能力,并与电解故障停车、动力电失电联锁控制。
液氯储存是否至少配备一台体积最大的液氯槽(罐)作为事故液氯应急备用受槽(罐)。
是否严格落实氯气管道禁止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公共区域的要求。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是不是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
是否建立工艺安全信息档案,全面收集并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熟知生产的全部过程涉及的化学物料特性、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信息,是否落实相关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
是否按规范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按照反应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是否对生产的全部过程涉及的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副产物及废弃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同时对储存、蒸馏、干燥、分离等单元操作全流程开展风险评估,并依据测试结果和风险评估结果,设置安全防控措施。
硝化反应及其配套上下游装置是否由符合资质的设计院设计,现场设备、管道流程布局是否与设计图纸一致。
控制室、交接班室、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化验室等是否布置在硝化上下游工艺生产厂房和硝化物仓库内,是否在现场集中交接班。
是否按照GB/T 37243、GB 36894等标准规范确定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是否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
是否对硝化反应釜内温度、搅拌速率、硝化剂流量、冷却水流量、pH值、硝化产物中杂质含量、精馏分离系统温度、塔釜杂质含量等重点参数进行监控。
硝化反应釜内温度、釜内搅拌、硝化剂流量、硝化反应釜冷却水等是否形成报警和联锁关系。
硝化系统(含同一车间内的其他设施)是否设立紧急停车系统,并在控制室设紧急停车按钮。
硝化工艺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是不是达到100%;同一车间内的别的产品生产设施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
硝化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的装备和使用率是不是达到100%。
硝化车间、配套罐区和涉及硝化物后处理等现场是否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和远程视频监控设施。
硝化釜搅拌在电网停电时不足以满足安全停车要求的,是否设置独立的后备电源(EPS)供电。
硝化反应是否控制加料速度,加料操作是否实现自动控制并设置安全联锁。是否控制最大允许流量,设置滴加物料管道视镜,设置固定的不可超调的限流措施。是否明确混酸与物料比率,混酸中硝酸与硫酸的比率,并制定配比发生异常或波动时的处置措施。
硝化釜中是否设置双温度计;是否严控硝化反应温度上下限,禁止温度超限特别是超下限状态,避免物料累积、反应滞后引发的过程失控。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按照GB/T 37243要求做可接受风险评估并满足要求。
硝化棉是否采用钢桶、纸筒、纸箱、符合纸袋包装,内袋是否采用聚乙烯防静电塑料袋并使用热合、二次扎口捆扎等密封形式,确保湿润剂不流失。
是否采取可靠措施确保内外包装袋之间不得夹带硝化棉,外包装不得粘附硝化棉,盛装过硝化棉的容器或包装物是否彻底清理干净。
硝化棉储存是否在单独专用仓库,不得露天存放。专用仓库是不是满足GB50016或《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准则规范》。
硝化棉是否与酸、碱、氧化剂、还原剂等混存,自生产包装之日起储存是否超过2年。
硝化棉储存仓库是否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不相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仓库,是否有在仓库区吸烟和用火现象,其他会造成燃烧、爆炸的物品是否带入仓库区,是否在仓库区内住宿。
是否与还原剂、强酸、铵盐、有机物、易燃、可燃物分开存放;氯酸钾是否与硫化物分开存放。
储存库房是否设有温度湿度监测仪及强制通风、喷淋灭火设施;是否规定库房温度不允许超出30℃,相对湿度是否超过80%。
重大危险源有关监测监控数据是不是按要求全部接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正常投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24小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是否实现每一处重大危险源明确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包保管控责任,有关信息是否写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作为预警对象。
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和冷却降温设施是否完好且正常投用。
危险化学品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是否投用,重要参数是不是能够远传和连续记录。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泄漏的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危险化学品罐区库房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值班操作人员是否会熟练使用;消防控制室、消防专用水泵房、泡沫泵房是否正常运行。
是否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否使用未经培训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是否未经许可的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进入罐区。
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储罐防火间距、防火堤设置是不是满足要求,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灭火药剂储备是不是满足救援需要。
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是否组织实战训练和联合演练,是否建立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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